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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租房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租房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我在租期内,不想租了,中介给的很多东西都没有,我不想租的时候他给我说合同的事,房子是押一付三,租期到期的上一个月的28号交房租。
合同这样写:1.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府调整房屋现有户型)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租赁期内乙方应无需甲方通知,按时到甲方财务部交纳房屋租金或以网银转账方式支付,如逾期5日为支付房租,则视为违约,限客户48小时内搬离此房,若未办理则视乙方自动放弃屋内设施及所有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接纳新客户入住,乙方所交纳保证金和未住满房租不予退还。经甲,乙双方协商,拖延房租未超过5天,若甲方还同意乙方继续居住,乙方应按本次应交房租总额5%的滞纳金按日向甲方支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熊熊火(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8-09-2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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