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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 我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合同,于2012年8月10日到期,到期后,公司没有跟我续签合同,但是社保继续在买,但是从10月起就一直不给我发工资,我于2012年12月16日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12年12月19日完成了工作交接,但是,公司撒泼耍赖,不付给我拖欠的工资以及应有的赔偿,我于2012年12月21日再次向公司发出《告知函》,公司仍然不付钱给我,现在,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法人代表知道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后,找来顾问律师,制造假文件,说是我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违约在先,公司才不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以及不发给我工资的,请问我现在怎么做比较有利?我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应不应该把公司法人制造假文件的证据一起递交给劳动部门?这两个案子是否会在劳动仲裁中一并审理?劳动仲裁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文印费、律师费等等,可否在劳动仲裁申请中要求公司方承担?仲裁判决中,仲裁委员会对上述费用的支持力度如何?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INK(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12-26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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