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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人是否有可以违法的特权和潜规则?

在我国法院人是否有可以违法的特权和潜规则?   我在江苏常州市城中居民小区4楼有套私房,邻居看上了向我提出要买,我未同意,2008年8月该邻居趁我屋内无人之机突然用角铁、彩钢板把我家进出唯一的楼层公共通道完全封掉,上开一小门,叫我全家想要出入自己的家就向他拿钥匙,理由是他要防盗。(该邻居和我房子的两家共用一个公共走道,我家在袋底,他家在公共走道外端,且在他家大门上和我们住宅楼单元门上都有高档防盗门已装好。)在我请求当地社区、城管等部门拆除违章建筑都被答复:无能为力后我起诉到法院,诉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由于该邻居是常州市中级法院原某副院长的亲戚,常州的两级法院居然以“同单元其它楼层也有类似的违章建筑存在”为理由,判决邻居所作违章建筑合法不必拆除。并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于2011年4月8日起申诉,到2012年4月我电话催问时被首次告知:申诉材料已受理,进入省高院申诉材料审查程序。最近从省高院听到消息说我的案子太小,不大可能会同意复审。我自己的房子被法院领导的亲戚违法封堵,又被法院违法判决后不能进入已有五年,不得使用。如果象我这样的公然利用公权力支持违法侵权的明显错案省高院再不同意重审的话,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在我国法院人是有可以任意违法不必承担违法责任的特权和潜规则的?请求全国的法律专家、法律人,如果确实有这样的特权或潜规则就明白告诉我们,不要让我们这样想遵纪守法只能依靠国法维护自己尊严和正当合法权利的弱者最后等来一场空。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39612……(江苏)
提问时间:2012-12-25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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