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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P2P平台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平台有官方标和信用贷

投资的P2P平台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平台有官方标和信用贷 投资的P2P平台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平台有官方标和信用贷,官方标是出借人通过平台借给借款人的,信用贷是一部分出借人通过平台发标借另一部分出借人的钱,然后投官方标,这部分人被称为“牛”,一些出借人投信用标,被称为草。
       平台如果被以非吸起诉,草能否通过电子合同(甲乙双方没有签字,有第三方平台公章)起诉牛?法院是否以先刑事后名事为由拒绝受理?如果案件最后宣判为非吸,牛和草是否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受害人,两者借贷关系不成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8-09-18 21:22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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