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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请问: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请问: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条款中的“各级”包括景德镇昌江区人民法院吗?
2.如果昌江区裁定错误,应该到昌江区法院还是到哪里申请再审?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瑾(江西-景德镇)
提问时间:2018-09-18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