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
物品托运纠纷
物品托运纠纷 事件概况:2010年6月5日通过CCES快递公司,将物品从三亚邮寄到牡丹江。托运公司在北京中途转运的时候将物品遗失,后经查找物品找回,于2010年6月11日邮寄到牡丹江收货人手中。但开箱后发现托运的物品部分丢失。
邮寄物品:1台湾产宝岛香烟一条,2鱼翅一斤,3电子理疗器一台,4铁艺烟盒一个,5浴巾两条,6布娃娃玩偶2个
丢失物品:1台湾产宝岛香烟一条,2鱼翅半斤,3铁艺烟盒一个.
细节描述:因物品中途转运过程,造成严重延误托运时间,并且托运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我们物品找回,物品送货上门时间为,2010年6月12日。但是托运公司却提前一天送货,导致收货人无法正常在家等候,送货员上门送货。由于送货员的再三承诺保证,说物品完好无损,绝无问题,并极力劝说收货人找人代收。由于收货人在送货员的劝说及保证下,才同意找人代签。
问题纠纷:由于收货人与三亚的发货人,是亲属关系,当收货人开箱验货时发现物品部分丢失,就告知三亚发货人,三亚发货人打电话到CCES三亚分公司,要求给予解决,三亚分公司却告知货物签收,不负责任,并告诉邮寄人,可以起诉或报案,爱怎么解决就这么解决。
咨询问题:1请问该纠纷该如何解决处理?2快递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3如需赔偿,该按照什么标准赔偿。4托运单据上的赔偿规定,物品丢失赔偿运费的2倍或5倍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展先生(海南-三亚)
提问时间:2010-06-12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