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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请解答有关上班时间

请解答有关上班时间 用人单位做假,在劳动合同上写每天上班6.5小时,一周上班6天,说中午有给1.5小时我们休息,明明每天上8小时,在劳动仲裁时用工单位第三被诉人在答辩书上也有写明星期一到星期五早上9时至下午17时,星期六/日10时至16时,一周上46小时。现在法官以用人单位所为的合同来计算,只算我们一周加班26小时每小时1.5倍来计算,星期六/日不计算加班,这样合不合理.我们星期六/日上6小时的应该不是按双倍来计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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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96333……(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12-12-22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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