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如何分配
你好!细看了你的事实陈述和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85年购房,属于李大爷和第一任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第一任去世,因为共同财产,邓氏有一半所有权,这所有权属于遗产,按法定继承,根据已经亲属关系来看,由李大爷和李小小共同继承。原则上均分。最终的份额为李大爷3/4,李小小1/4。
2、第二次婚姻,房产对于李大爷和张氏来说,属于李大爷的个人婚前财产。张氏又先死亡。房产与张氏无关。
3、第三次婚姻,85年购房的房产,还是李大爷的婚前财产。
新房无第三次婚姻期间所购,但并非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购,而是用李大爷婚前个人财产所购。那么要看产权登记了。如登记在夫妻名下,那么就是李大爷和第三任的共同财产。如只登记在李大爷名下,属于李大爷个人财产。
4、对于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无遗嘱,没有继承权。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属于亲属间的互助帮养关系。
5、如果李大爷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旧房折迁款项,在世取得和过世后才取得,不影响。属于李大爷的3/4,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共同继承。李小小2.5/4,第三任妻子1.5/4
新房如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大爷的份额为1/2,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继承。李小小为1/4,第三任妻子为3/4
新房如是李大爷个人财产,那么全部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继承。各占1/2
6、以上分析为法律关系与财产按法定继承分割情况。需要细看细算,如还有未弄清的,可以直接与我沟通。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您好,律师已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经仔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你的陈诉,将本案有关线索简单整理如下:
1、李大爷与原配邓氏婚后育有一女李小小,于85年购房(旧房)一套,90年邓氏去世;
2、92年李大爷与张氏结婚,婚后未生育,200年张氏去世;
3、2005年李大爷与何氏结婚,现共同生活。
二、85年旧房属于李大爷与邓氏的房屋共同财产,邓氏去世后,房屋的一半属于邓氏的遗产,应由邓氏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如果邓氏的父母已不在,则遗产由李大爷与李小小共同继承。继承原则是一人一半。因此,旧房李大爷享有75%的所有权,李小小享有25%的所有权。本次拆迁是对旧房拆迁,则拆迁款李大爷享有75%,李小小享有25%;
三、针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1、本案,李大爷“百年”之后,李大爷的拆迁款的剩余部分,属于其遗产,由李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何氏与子女李小小共同继承,继承原则是一人一半;
2、如果拆迁款发放前,李大爷去世,则属于李大爷的拆迁款成为李大爷的遗产,由李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何氏与子女李小小共同继承,继承原则是一人一半;
3、李大爷现任妻子何氏作为李大爷的回复配偶,其有权利继承拆迁款。李大爷与何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一套,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李大爷有遗嘱指定新房由何氏继承的,则应按遗嘱继承;如果李大爷没有立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即房屋的一半属于李大爷的遗产,由李大爷配偶何氏与子女李小小共同继承,继承原则是一人一半;
4、李大爷虽然抚养其侄子及侄孙女、侄孙子,但这是李大爷自愿的抚养行为,并不形成法律上及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其侄子及侄孙女、侄孙子没有权利继承李大爷的遗产;
5、除所述情况外,本案无与继承、收养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这是司考题
属于李大爷和第一任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您在考司法?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
1、 因为第一任去世,因为共同财产,邓氏有一半所有权,这所有权属于遗产,按法定继承,根据已经亲属关系来看,由李大爷和李小小共同继承。原则上均分。最终的份额为李大爷3/4,李小小1/4。
2、第二次婚姻,房产对于李大爷和张氏来说,属于李大爷的个人婚前财产。张氏又先死亡。房产与张氏无关。
3、第三次婚姻,85年购房的房产,还是李大爷的婚前财产。
新房无第三次婚姻期间所购,但并非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购,而是用李大爷婚前个人财产所购。那么要看产权登记了。如登记在夫妻名下,那么就是李大爷和第三任的共同财产。如只登记在李大爷名下,属于李大爷个人财产。
4、对于侄子,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无遗嘱,没有继承权。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属于亲属间的互助帮养关系。
5、如果李大爷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旧房折迁款项,在世取得和过世后才取得,不影响。属于李大爷的3/4,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共同继承。李小小2.5/4,第三任妻子1.5/4
新房如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李大爷的份额为1/2,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继承。李小小为1/4,第三任妻子为3/4
新房如是李大爷个人财产,那么全部由李小小和第三任妻子继承。各占1/2
以上是根据您的说法的法律分析,详细的可以联系我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