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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

法院应该怎样对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法院应该怎样对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一.因病历经文件鉴定存在瑕疵,故我中心不能以此病历作为鉴定材料,本案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07号《司法鉴定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不予受理;
二.经本中心研究,认为根据现有鉴定材料难以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故退卷。
   以上为同一案件,分别是两个鉴定机构的意见。初审法庭认为没有鉴定结论,故此行使所谓“自由裁量权”,判决赔偿“二一添作五”,各打五十大板。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应该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因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导致无法确定被告(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依据鉴定不能的原因,酌定责任的承担比例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主张的基础事实不清,致使本案基础事实不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
求问:
一.俩家司法鉴定机构已经明确表示:因病历原因,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故退卷。是否已经认定了因病历不符合规定,而鉴定不能。“鉴定不能”是否已经明确认定了医方责任?
二.二审法院明知对所谓 “基础事实”的认定,应该由司法鉴定机关的专家认定,而鉴定机构就是根据《病历》存在的一系列违规,违法事实,认定了该病例不符合《司法鉴定通则》之规定。却发回重审,让原审法院“查清基础事实”。法庭有这个能力吗?
三.该“司法鉴定的意见”在法院审判中的法律地位(作用)如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坚wj63……(黑龙江-大庆)
提问时间:2018-09-0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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