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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行政判决上诉

信息公开行政判决上诉 信息公开诉讼中,被告国土局应当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制作和保存土地登记的相关资料,但是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59条保存相关的土地登记信息,也就是说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政府信息应当制作或获取,但政府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形成或获取保存政府信息,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款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时特殊时期试点发证,被告没有制作保存过土地登记资料,所以不能提供,法院指的特殊时期是97年,但是《土地登记规则》96年就实施了,难道特殊时期和试点就能不依法行政了吗?我要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能赢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ircle……(北京-大兴区)
提问时间:2012-12-2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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