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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还是贷款诈骗?

骗取贷款还是贷款诈骗? 我们是下岗职工,靠打工维系生计,而山东省菏泽市宝岛餐饮有限公司的法人王力军却将黑手伸到我们不懂法律的下岗职工和在校读书的学生身上,让我们收入微薄的下岗职工和在校学生为其偿还数百万元的巨款,使我们怂骨毛然,我们特向国家信访局领导反映此事,恳请信访局领导过问此事,以保持党和政府的优良传统。
具体事实如下:
王力军系山东省菏泽市宝岛餐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05年在宝岛酒店建设开业之际,王力军借用我们的名义在菏泽市牡丹区信用联社贷款,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和王力军告知我们款没批下来。后来银行追讨贷款的时候我们得知王力军利用我们的名义贷了205万元。当时银行信贷主任周学勇非常清楚,他和王力军是非常好的朋友,而且在办理借款合同时王力军及妻子闫俊菊均作为担保人。我们的贷款没有批准也是周学勇和王力军告知我们的,周学勇是帮助王力军贷款的主要策划人和审批人。王力军与周学勇以及银行其他所涉人员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为骗取巨额贷款,让我们这些善良无知的亲戚背负巨额的债务。其虚构事实表现如下:1、利用我们的名义帮其贷款,后又以各种理由告知我们款没批下来。2、我们这些名义贷款人均没有收入来源,有的是下岗职工,有的是无业人员,还有两位是在校大学生。而银行的审核的客户信息中显示我们的年纯收入均在10万元以上;就连戴奔和王飞当时作为一名靠父母全额供给的大学生银行审核时也给打出入了10万元的收入。3、按照银行的交易规则所有的贷款均应打入贷款人的帐户,但是以上贷款均没有打入我们的账户。领导可以介入调查,银行当日交易明细中应该显示打入了哪个账户。目前银行、当地法院均不予查证。后我们从菏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王涛攴队长的口中得知款全部打入了王力军的个人账户或王力军开具的我们不知道的帐户。而且我们事后得知王力军不但在菏泽信用联社及其他分社贷款205万元;而且在菏泽市城区信用社利用同样的手段贷款120万元。所用名字为:王力军、王飞(王力军儿子,在校学生)、朱启峰、杨瑞涛(菏泽牡丹区法院工作人员)、郁某某。至2008年8月事发时王力军把其本人以及儿子、朱启峰名义得贷款120万元偿还了。王力军多次假冒他人名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和菏泽市牡丹区信用联社的内部人员共同商量,充当内应,不加核实莫需有的贷款申请及真实身份,将所贷款项直接打入王力军本人帐户,或者名义借款人不知道的帐号,私自取出后用于酒店建设,将酒店十几年的经营使用权非法转移之后,抽逃巨额资金成立菏泽市汇丰金投资咨询公司,炒作黄金期贷谋取暴利。现经查证,贷款以后王力军早已做好逃避债务的准备,已将商务用房四处非法转移,另外,我们调取得工商资料显示,宝岛渔港酒店在同一经营场所显示两套工商档案;王力军在菏泽有通天得本领,什么事情都能合法的规避,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让我们分文未见的下岗职工和在校学生为其偿还巨额的贷款。
鉴于事实情况,我们认为王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他人身份之名,行贷款诈骗之事实,明明没有偿还贷款的真实意思,却公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继而骗取我们的身份证件,签名。然后和牡丹区信用联社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达到骗取高额贷款的目的。王力军贷款后非法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改变贷款用途,从事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利用贷款经营高风险期货等经济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致使国家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贷款诈骗的主观方面,王力军获取钱财或非法经济利益为的目的非常明显,其行为即诈骗了金融机构,也诈骗了我们下岗职工,构成贷款诈骗罪。
在此案的立案,侦破过程中,菏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却以牡丹区信用联社的控告材料,将王力军定性为骗取贷款罪,做为我们被害人两年以来历经多次上访和媒体爆光和不下几十次去公安机关报案,菏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各种理由推拖,不接受我们的报案,直列2009年8月份此系列被我们反应到山东省政府,省公安厅和省联社以后,省公安厅和省信用联社派工作组督导的情况下,经侦支队才接受我们的报案,事实很快被调査清楚,但督导组走了以后,菏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也未告知我们立案与否,将此案长期搁置,最终导致王力军携款潜逃。直到2009年12月份我们将情况反映到山东省电视台,经媒体曝光后,牡丹区信用联社迫于舆论压力才同意让菏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在媒体曝光第二天告知我们,依信用社的控告材料将王力军骗取贷款立案侦查。立案后经侦支队不开展追逃却以王力军找不到为由将此案搁置,以腾出时间让信用社将我们该起诉的起诉,该宣判的宣判,让信用社违法违纪人员开脫责任。我们将此案反应到菏泽市公安服务在线,在刘新云局长的重要批示下,在当晩王力军的潜逃中被抓捕归案。做为菏泽首例骗取贷款罪,菏泽市检查院以没有可借签的案例和有些贷款发生在罪名成立之前, 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无法认定 两次报批均已证据不足为由,对王力军不予批捕,而放任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我们多次去经侦支队举报王力军非法转移财产和利用贷款成立黄金投资公司等贷款诈骗嫌疑,而经侦支队王涛攴队长吿知我们,要么拿出事实依据,要么公安机关去查,如果查而不实我们要承坦诬告责任王力军告我们职工在宝岛工作时侵占公司财物,调查后并无此事,王力军却怎么不承担诬告责任呢?丶


在该系列案民事审理过程中,王力军拒不承认使用贷款的事实情况。还不能认定王力军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吗??? 

更让我们不可思议的是,周学勇等银行24名所涉及的人员都没有被传讯、逮捕,而且关键性的决策人周学勇等和调查人刘广玉等都没有一点责任,仅仅逮捕了闫俊华一人。闫俊华,信用联社一名普通工作人员,难道说闫俊华有主宰信用社领导的本领吗?(很多贷款都需要上级、上上级批)这些上级的批复是怎么批的哪?难道是装装样子吗?这些领导太不负责任,为了自己的利益拿着国家的钱财为王力军开绿灯,其实说白了闫俊华就是个替罪羊。闫俊华、朱启峰以及我们所有的名义贷款人大都是王力军妻子的娘家人。因为我们不停的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我们想侦查机关抓人是有针对性的。为什么王力军及其妻子拿着骗来的贷款高额消费,过着富足的生活没有人去管他们;银行贷款额度由明确的限制,正常情况下,我们名下谁也不可能贷出那么多钱,必须有领导的特批,另外银行任何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个人客户信息除名字外,无一处属实。联系电话都是王力军的。
我们向菏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犯罪嫌疑人王力军非法转移财产和炒作黄金等贷款诈骗线索公安机关不去调查,而是说我们举报不实将承担诬告责任,王力军告我们职工在宝岛工作时侵占公司财物,调查后并无此事,王力军却怎么不承担诬告责任呢?
另外,关于类似情况在菏泽已有先例,菏泽华鲁酒店的老板任保华采取与王力军同样的手段贷款1000余万元,任保华以及所涉银行工作人员均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同样的情况在菏泽出现不一样的结果难道不奇怪吗?
   该系列案被起诉到牡丹区人民法院,在信用社拒不提供贷款履行证明的情况下,将还款责任判到我们身上,牡丹区法院付军审判长告诉我们; 只要在合同上签了字他们不管是否履行.我们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2009年12月14日我们拿着公安局立案证明和正式建议中止审理公函交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20我们又将公安机关的正式函交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承办人员答复与领导汇报后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过去肆个月后的2010年5月,一审法院的杨志军通知赵华领取判决书,中级法院曹肖冰审判长他们竟然将判决日期提前到2009年11月18日,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凭空推论判案有失法律的公正性,信用社拒不提供贷款去向,法院不去调取。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直接维持原判。而同样案情的朱春霞上诉信用联社一案,因为调取履行证明,在2010年5月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样的案情为什么出现截然不同的两个结果哪?我们普通的老百姓不懂法,现在我们才得知,菏泽市牡丹区法院赵楼法庭根本没有管辖权。信用联社所在地隶属开发区,应该归菏泽市开发区法院管辖,牡丹区赵楼法庭在菏泽城外很远的地方,无论从哪个方面说也不可能上那里去。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力军依然逍遥法外,不但收取着宝岛酒店的租金,继续炒作黄金期贷,谋取暴利,出入高档酒店宾馆,而我们这些名义贷款人确处在悬崖之上,水深火热之中,恳请尊敬的领导责成菏泽市各级司法机关、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除恶扬善,框扶正义,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和《贸易银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会关于惩办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依法追究王力军的贷款诈骗行为追究信用社内部的罪魁祸首,维护法律的尊严及我们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司法机关的优良传统,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国家信访局


 反映人:赵 华    13573000899(柴油机厂下岗职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fretf……(山东)
提问时间:2010-06-10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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