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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这么判对吗

劳动仲裁这么判对吗 我与2008年7月到单位上班,8月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到2009年8月31号,合同到期后,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续签,也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2010年3月20号我提出离职,单位不准,要求我至少还要干2个月。我在网上劳动监察网举报单位,2010年4月1号劳动局通知我去立案,以他没和我签合同和不予病假,不予辞职告的。4月5号劳动仲裁通知单位,说你们单位员工把你告了,你们先协商解决,这时单位同意我离职,4月9号要我回单位签字同意停缴我的保险(后来成为判决的关键)。4月15号劳动局通知我他们受理了,于5月18号开庭。开庭当天,我出示的证据就是单位和我的劳动合同。单位方面出具了给我缴纳保险的单据,他们辩称,虽然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是保险没有停缴,工资没有降低,所以并没有侵害我的权益。并且拿出我4月9号签的同意停缴保险,说我是自愿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还反说我自己提出离职,却在过后告了单位。有悖诚信原则。我告诉仲裁员,单位骗我回去签字,并且我是4月1号告的单位,4月9号回单位签的停缴社保的单子。单位明显有欺骗的嫌疑。开庭后就回家等结果了。
  昨天劳动局通知我去取结果,后面的判决是这么写的:申请人与2010年4月15日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经审查本委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此案,并与2010年5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和劳动合同手续,被申请人因为企业要改制而没有与申请人续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也未提出续订劳动合同。2010年3月25日。申请人以患病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于2010年4月9日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9月1日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合同期满后。申请人仍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仍然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与《劳动合同法》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辞职申请显示系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关于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上面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裁决的。
  但是我觉得
1.      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在先,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却事实产生劳动关系一年(时间自己确定一下)之久。并且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双倍工资,虽然期间社保仍然给员工缴纳。但是事实上已经对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造成了无形的侵害。
2.      员工在产生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患病,多次依照单位规定要单位领导提交请假单,要求依法给予病假,以便及时治疗病症,但是遭到单位领导多次无理(没有理由。不是不讲道理。)拒绝。
3.      综合以上因素,当员工劳动权益和人身(安全权利)权益受到严重的侵犯时,员工曾试图以离职来结束当前的权益受损。但是,单位对其离职请求,不予采纳。故,员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要求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并依法要求仲裁机构,支持其申诉仲裁的权益,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依法所得(双倍工资)和合理的赔偿。
 
  现在我想继续上诉。我觉得这个判决明显不对。但是有很多地方我确实不懂。所以请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例。我有上诉的必要吗?
  1. 劳动部门是不是因为收受了贿赂所以把我立案的时候改为4月15号的。还是本来就是以受理之日算起,不是以立案的日子算。
  2. 现在如果我要上诉,我需要掌握什么材料?
  3. 上诉的过程
4. 劳动裁决上面写着送达时间2010年6月1日,但实际是昨天通知我拿的,那我的上诉期是从昨天算起的15天,还是6月1号算起的15天?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7073ab……(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0-06-1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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