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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我是否应该上述?

我是否应该上述? 我08年跟爱人的表姐合作做生意,后来生意失败对方却否认是合作关系,上告说是借款,因为当时没有签订合作合同。法庭上对方就出示了一张打款凭证。我有证人证明当时是合作关系。可现在法院却以证人是我爱人和对方的表弟为由不认这份证据,说我不是借款的证据不足,判我输了。请问这个官司有问题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sh021(上海)
提问时间:2010-06-10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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