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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原告认为;本小区现任诚悦物业公司不符合《成都市物

律师你好? 原告认为;本小区现任诚悦物业公司不符合《成都市物 律师你好?
原告认为;本小区现任诚悦物业公司不符合《成都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续聘条件和双方签约的物业服务合同第48条约定的续约条件。《物业合同》第48条,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合同期限界满60天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2)依据前述74条法律和本小区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第48条的约定进行比对,合同期限届满60天前,对是否《续聘》物业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组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以及本小区物业合同第48条中的约定,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如需续约应在合同期满9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的约定……
理由:
法律规定了对物业公司续聘的开始表决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结束续聘的时间,但我们根据日常生活的常理来推定,表决时间也应在15天,还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届满60天前开始到60天后这期间为对物业公司是否续聘的法定表决结束时间,过了这60天或者两年的缓解期就不应当按照续聘的法规来进行表决?(2).(常理推定续聘也应该是有起止时限的)74条法律规定合同期限界满60天前……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包含续聘的起止时间的限定?否则100年后还要对100前的续聘组织表决……甚至一万年后还要对一万年前的该物业企业组织进行续聘或者其他理由进行评判表决?如果续聘没有终止时限,100年后或者一万年后物业公司都享有业主续聘表决的权利……这样业主就背受了一个永不公平的包袱……有这样无起止时限法律吗?各种案件都规定有保护失效期和终止期,怎么74条中规定的续聘就无续聘时间的终止期?凭人喜好,任人随意对74条中续聘起止时效的解说?属法律中的例外吗?把续聘解说成无时间限定的终止期…法学逻辑正常吗?

(3).事实物业服务的构成必须是有无异议的主体甲方,本小区双方物业合同第48条约定,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如需续约合同期满90天前向对方提交续约书面申请……被续约方应出示续约书面申请为证,2.没有续约,又不按照合同约定主动退出本服务区,3.特别是不主动请求社区,街道办协助解决续约,又不在本小区内向业主公示说明本物业公司有续约的意愿……不明不白松散自行停留在原物业服务区域(即本小区),物业公司在自愿停留本小区4年多期间表面看似做了一些物业服务事务,因无物业合同,业主也无监督的权利和依据……物业公司与业主如同床异梦,致使本小区业主物业损失近2000000元(贰佰余万元)这种情形下形成的事实物业服务不具有构成事实物业服务属性基本的前提要件,合同法第二百叁拾六条,(续租)租货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货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货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货期限为不定期。……参比这条租货合同法期满要想续租前提出租人无异议,由此可见,物业公司要想实现事实物业服务之目的,也得征得业主过半数人无异议,否则就不构成业主真实意愿的事实物业服务。小区现实情形是业主对物业合同期间内的物业服务公司意见很大,根本就不可能续约,更不可能形成现在存在的事实物业服务事实。形成现实的物业服务事实,完全是违背业主主观意愿的,由诚悦物业公司自已一方不按合同终止后自行退出原物业服务区域,恶意造成的事实物业服务争议,因此,请求法官对诚悦物业公司合同期满一直不主动请求居委会,街道办协调解决续约,二不主动依约退出原物业服务区,三,自行违约停留物业服务区恶意制造成的事实物业服务行为不予支持。
4,当然也就不符合(续聘)法定程序了,(5)现诚悦物业公司只能参加选聘……。
理由二,
(6)四年多后的现在为四年前的诚悦物业公司做续聘业主投票表决工作的本身就存在无法律依据的瑕疵,如今对一个无法律依据续聘表决的结果也理应无效。
(7)在物业公司无物业合同4年多的时间内,有两笔帐应同时清算,(1).(4年多)无续约约定自愿为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不构成业主意愿真实的事实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2),在这无物业合同续约的4年多物业公司自由对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持续下降造成业主物业损失应该依据原双方物业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物业服务质量;对造成本小区业主的物业损失进行清算赔偿……只强调诚悦物业公司存在事实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放异对事实物业服务期间服务质量持续下降的问题不追究不赔偿,这是对小区物业及业主不负责的亏心事,显失公平原则。请求法官不予支持!
(8),74条法规中后半部分《选聘》方式应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被告业主委员会辩解称《续聘》物业企业不需用对选聘方式的表决……误解续聘投票表决物业公司才可以与业主表决《选聘》方式合二为一,本人认为这是各取所需,段章取义,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照民法,合同,物权……等等才能对所审案件作出判决,业主委员会反而对74条中下半部分规定的选聘方式拒绝使用于74条的上半部分……可见业主委员会对74法条理解使用的狭隘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8-08-2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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