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意为丈夫生孩子,丈夫有什么方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你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妻子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并不能强迫妻子生育,经双方协商,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领养孩子,若协商不成,最终的办法是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没有经济赔偿,法院也不会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生育期很容易实现,不一定是要和自己妻子。
只能协商解决。
有法律规定和判例都说明 女方可以独立自己决定这个问题
但是你可以要求离婚 赔偿是不存在的
法院不支持
不能诉讼解决。
没有诉讼到法院的依据。双方应相互沟通协商解决
不可诉讼.
不能获得赔偿,如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只能离婚了。
不能获得赔偿。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你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所以没有经济赔偿,最好还是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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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调解不成会按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没有赔偿,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不能一放单独处置。
没有法律上的赔偿的,只能自己协商解决。生育权是双方的。
协商解决。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女性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妻子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并不能强迫妻子生育。建议和妻子商量解决。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你这样的情况是要不了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