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请教有关仲裁文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请教有关仲裁文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A和B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仲裁,《仲裁决定书》(2009年12月份作出)仲裁B拥有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仲裁决定书》结尾是“当事人对本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A对仲裁结果不服,于30日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非要求法院撤销该份《仲裁决定书》),法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而裁定驳回A的起诉。此份《民事裁定书》(2010年3月份作出)也未对《仲裁决定书》的效力做任何判断。
请问,这份《仲裁决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B是否拥有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buico……(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0-06-10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