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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不息地诉说!……

不息地诉说!…… ——鲁蜜特八年维权打官司(聊城—省城—北京)的缩笔纪实
2002年6月28日,申诉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申诉人于同年7月23日,依法诉至聊城市中级法院  
(分称原案、本案)。在长达近八年的诉讼中,涉案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延宕怠拖,枉法裁判。终致拖垮、断送了一个厂。经济损失高达27200783元(两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鉴定认定的结果),造成了132名职工失去工作岗位的严重后果。
一 、王尹宗在两案审理期间多次与被告法律顾问会面並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看望”。
2002年8月份以来,由聊城市法治办一位孙姓领导引见,被吿法律顾问多次和王尹宗会面密谋。2003年11月间,王尹宗因眼疾在北京住院,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周正伦和法律顾问专程驱车进京“看望”了王院长。致使该案审理阻力重重、久拖未果。举报人查明事因后,于2004年3月16日,向聊城市中院寄报了请求王尹宗回避的申请报告(该报告附后)。同时,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及中院各位院长作了投诉。对此,原案主审法官耿建代表院方作了回复(04年4月6日第三次开庭前,在第八审判庭,原审判长牛廷彪副庭长,申诉人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和诉讼代理人赵学义在场。):“你们反映的问题,市里领导有指示,院里领导很重视,由呉声院长接替王院长分管本案。”
二 、原案,即、(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于2002年7月23日受理、立案,2004年10月27日判决。审理时间长达2年又3个多月。此一审限超期问题的处理,既无院长签字延期,超过若干个法定期限后,亦未向省院报备批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
三、原案原审主审法官胡洪建(约在04年7月底8月初接任)空穴来风,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假裁定在终审判决书中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11月10日。)。违纪性质恶劣。
四、 2003年2 月21 日,申诉人向原案原审前期合议庭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此时,聊城中院(2002)聊中法司鉴技字第46号司法技术鉴定书已确损2053883.00元。庭审中,被告违法断电的事实早已确认无疑。案件法律事实及财产损害证据可谓铁证如山。
申诉人糸季节性冷饮企业,惜时如金。若依法获得法院支持,执行部分资金用以启动生产,其结果:此后绝对不会造成2720多万元损失,直至彻底断送了一个厂。对此,作为时任主审法官的耿建(原案主审法官耿建回避后由胡洪建接任。)和分管院长王尹宗,应负有不可推缷的不作为及失职责任。
五、本案,即、(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起诉之初,依法本应7日内受理(立案)完毕,最终竟然耗时206天。超法定期限高达29.4倍之多。
   2006年9月30日,申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以特快专递详情单为据)。法官孟凡利借故推拖,久拖未果。申诉人据理力争,电话、面求,无数次催促,直至信访、人访,组成上访团赴省院集体上访。历经百折,耗时89天后,于2006年12月27日,孟凡利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不给裁定书了。”(此前,孟和刘延新庭长驱车到举报人上级主管部门县粮食局,面见局长游说撤诉、破产遭拒。此一节外生枝画蛇添足之举,受被告驱动为其代劳作说客之嫌已显现无疑。)。沒有裁定书,按程序无法提起上诉。显然,孟欲切断诉讼之路。无奈之下,申诉人加大上访力度,持续分组到省、市人大及党政司法部门上访……。2007年2月7日,耗费130天才拿到了不予受理裁定书。举报人据此上诉,省院(2007)魯民辖终字笫42号《民亊裁定书》,撤销了聊城市中院(2007)聊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受理该案。
  2007年4月17日,申诉人收到了本案受理的相关材料。屈指计算,足足用了199天。第206天,终于接到了正式立案的材料。依法7天应办完,实际拖了近7个月!期间状况多多、波折连连,一言难尽……
六 、本案于2006年9月30日正式提起诉讼,2007年6月4日首次开庭审理,2008年11月13日一审判决,历时2年零51天。去除立案及鉴定时间,审理期再次严重超限,不知耿建法官作何解释?!诉讼难!难如登天!身临其境方知此言不假。
七、耿建法官作为(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的主审法官,该案自2002年7日23日立案后,五次开庭审理,马拉松式审至2004年7月23日(04年7月23日举报人职工到中院群访时,由耿建和牛廷彪审判长接访。04年8月9日再次群访,主审法官已昜人。耿在两次职工上访期间回避。査看卷宗及庭审笔录可知具体回避时间),在该案分管副院长王尹宗迴避后,耿亦回避。
然而,在(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审理中,耿建法官出任审判长,并兼任主审法官。合议庭内,两个重要职务集于耿建一人之身。本案原审亦同原案原审,均延宕、怠拖,耗时2年多。结果是:双双枉法、错判!
同一起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原案及本案),前已迴避,后又复审且任主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等相关法规而论,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耿建法官本应继续迴避而未迴避。此一程序违法,就实际效果而言,对原、本两案的公平、公正审理所造成的直接影响,不言而喻,可想而知。
    八、 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査询。袒护、枉纵违法违纪。
七年来,举报人对上述问题,一直在执着的依法进行信访投诉、举报,逐级上访控告!2009年5月至今,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了40次举报材料。该中心已先后13次回复:该案受理后依规已转交山东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曾15次特别提示:若查询或反映新情况,可直接与其联糸。遵此回复及提示,举报人当初曾多次拨打电话及发送电子信件与省高院监察室联糸,此同前述多年投诉,均未获回复。
无奈之下,举报人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山东省高院、聊城市中院监察室逐日提交(后改为每日提交两次)《举报、查询记录》。该记录,就实质而言,集查询、举报于一体。因为:举报人每每提出查询请求之后均附有举报材料原件。这在实际意义上形成了连续性不间断天天举报。如此计数,截止今日,已向省、市法院共举报、查询了3091次。另加:向最高法发送的40次举报材料。此前7年来的信访(一信多投)、上访(省市多次及五次进京上访)投诉及控告,累计至少在百次以上。目前总计多达3200多次投诉及举报,均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此乃咄咄怪事!非常令人不耐!!省、市法院麻木不仁、漠视群众意见,袒护、枉纵自身违法违纪的原则性问题,是何等之甚!此可堪称罕见!!
究其原因,内在缘由为何?明眼人皆可一目了然,可想而知。人若念及于此,凡有正义感者,不能不摇首叹息……忿忿难平!!
冷饮生产企业的特点季节性很強,一年半年闲。惜时如金即因此。申诉人被“虎” 咬成致命性、毀灭性重伤后,带伤求生已近8年!惨甚至极!!情何以堪?!
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子,延宕、怠拖近8年,枉法、错判,断送了一个厂。致使132名职工失业,生计陷于极困。对此,连个说法都沒有!于情于理于法能说过去了吗?!
苍天在上,公理何在?!!!……
怒发冲冠!拍案长叹:上述种种,是何等令人难以置信!可却绝对属实!3000多次投诉、举报,省、市法院置之不理!欲问缘何?该作何说?!
  一言概之,说白了:申诉人的对手“电老虎”,太厉害!太有钱了!!逐一打点逢关必克,神功驱动,战无不胜!不是吗?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终究纸里包不住火!待到东窗亊发,水落石出、大白于天下之时!即是两案两审、再审,缘何怪亊连连,怠拖、枉法、七度错裁、枉判,其症结眧然于世之日!!
 九、山东省高级法院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查询,执法违法袒护下属。
聊城市中级法院涉案法官违法违纪(本文1—8)绝对属实,且已造成严重后果。七年多来,投诉、举报3200多次,对此,省、市法院熟视无睹。申诉人天天举报、查询,已8个多月,省、市法院一言不发,从未回复。
亊之缘何?麻木怠惰、不作为?袒护、包庇?另有阴情?咄咄怪事该作何说?!
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公然违反民事案件再审的相关规定,枉下裁定。
现将申诉人今年3月17日寄至最高法院的申诉再审的相关材料附下:
                          申诉简述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的裁定结果不服,现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寄往贵院。
亊实和理由:
申诉人已在《民亊再审诉讼申诉书》中详述。在此不予赘述。仅说一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申诉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但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申诉人认为:此一做法违反正常法律文书的程序常规。
    申诉人质疑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为:该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耿建,已在同一起纠纷引发两案的前案审理过半后被申请回避,耿建依法应在本案(即后案)审理中继续回避而未回避。该庭一审审理的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人皆尽知。
此外,两案两审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申诉人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再审诉讼申请书中亦已述及。但从未获得回应,至今未果。此一因素密切涉及本案,足已影响两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审查中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亦未言及。现将申诉人目前仍在坚持天天举报、查询中的糸列材料,即、《控诉书》附后,请明察。两审法院何故一直保持沉默?不言而喻,可想而知。
我们的企业被“电老虎” 毁掉。132名职工全员下岗,生计极困如坐针毡!维权索赔之举是我们絕处求生的不归之路。别无选择,全厂职工只能咬牙坚持走下去……
请求领导同志:念及弱势群体的倒悬之苦,依法复议并提审本案。
特此请求!
另:盼领导同志尽快给以回复。
联糸方式:电话:0635—3971728   13869511736 
 信箱:aaa3695999@163.com
                          申诉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再审申诉材料
请问最高法院的胡越法官:
如此裁定,行不行?!不行,纠正?还是不行也行?!!!
——详见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诉人対其申诉的《申诉简述》等糸列材料(材料之一,附后。)。
该案,申诉人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签交材料,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年3月12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3月15日,申诉人依法提起申诉,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获悉两份材料均已签收。
此后,申诉人先后6次上书最高法院,请求从速回复。其中:4月8日、12日两次上书,明确请求在提起申诉满月前给以回复。然而,上述请求均未获得任何回复。
    ……
申诉人: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赵振元(山东-聊城)
提问时间:2010-06-10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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