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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与前夫2015年离婚,前夫2014年在外借款,借款理由写的是经营需要

律师您好,我与前夫2015年离婚,前夫2014年在外借款,借款理由写的是经营需要 律师您好,我与前夫2015年离婚,前夫2014年在外借款,借款理由写的是经营需要,其实就是他自己挥霍了。我对借款之事不知情,也没有签字。2017年债主单独起诉的前夫,一审法院判决债主不认可选择上诉,请问如果后期债主追加我为被告,我是否要替前夫还款?现在实行共债共签,是否可以保护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上海)
提问时间:2018-08-14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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