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财务人员在交接时的责任。
财务人员在交接时的责任。 律师,您好 ,我原先是一家事业单位会计,在2007-2011年间担任会计,2012年调动到新单位,2011年底在上级单位监督办理交接时,发现原单位在2002-2004年前所盖的家属楼仍有部分人没有交清房款,但是在财务账目上没有体现的,原因是该楼早已经结算,单位后期单位又将楼房以内部价格卖给内部人员(属于经济适用房),单位营房基建部门没有通知财务收取这些人钱,但把房产证给这帮人,我在2007年接任时候上任也没有告诉我这件事情,后来有些人办理调动时候我问了营房,营房才告诉我应该扣除调动人的住房补助来偿还房款,但之前调走的人的情况营房也没有告诉我,因为账面没有显示之前那些人没有欠款,所以我也没有在意,在2011年底交接时候上级检查营房资料查出了这个问题,但只是口头说于我无关,但我怕以后换了领导后会不会把我牵扯进去?我到底有没有责任,如有,承担多大责任,我上面还有财务科长和后勤处长及单位主官,要是我要没有责任的话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
2、目前该家属楼好多人都已调动到了新单位,但都属于公务员单位 ,营房那里有他们的购买合同,但该房证已经给个人,但这个是2002-2004年事情,该款还能要回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心想事成-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12-15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