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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聚众斗殴、持刀致人轻伤

未满18周岁、聚众斗殴、持刀致人轻伤 2009年7月一名学生17周岁时参与聚众斗殴,当时没带凶器,在被对方用棍棒殴打后,旁人将一把刀给他,他为了逃离殴打,用刀无意识地挥了几下,致对方轻伤。案发后逃离,2010年1月自首,当时办的取保候审,(在这过程中一直在走关系并已给伤者赔偿4万元,有协议),在2010年5月(他已满18周岁)公安局突然说,“事情没办好,人家不干”被带到看守所。请问“事情没办好,人家不干”是什么意思?“人家”指检察院还是伤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办?他应该怎么量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inyou……(河北)
提问时间:2010-06-09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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