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卖卖合同上面的附加条款
建议携带合同当面咨询律师。
可以与上家协商,时间上应该还是可以通融的
与商家协商,时间上应该还是可以通融的。
有约必守,一般是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过户、付款时间如果在合同约定中是明确的,就应按约定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按交易习惯等认定。
你好:
建议在合同中附加若因银行原因导致的贷款延期等不追究买家责任的内容。
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在协议中表明,银行没按时发放贷款例外。如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 师联系或面谈!
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贷款买房,只有在银行放贷后方能实现过户,在未知银行何时放贷即强定过户期限,进而责成买家负违约责任,是极不公平的。故而,如卖家以“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等一系列的交易流程”为由,诉你违约,你可依法提出撤销这一不公平条款,从而无需担责。如还有疑问(包括以后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困惑),请直接来电详询,本律师愿意提供帮助。本律师对似是而非、错综复杂的纠纷案件有丰富的代理经验,能在诉讼中精准把握法律,为当事人争得最大利益。若发生纠纷需要帮助,请与我电话联系。
这是个很重要的内容,建议修改为银行贷款审批下来后多少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合同对你不利,你觉得这条对你有风险,当时就不应该同意签,或者应该改动这条。
建议:
1.先走完流程,把房屋过户在自己名下。
2.至于违约可能赔偿上家之事,先和上家协商,或者积极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