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母亲未超过50周岁的话,1000元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你母亲所在单位没有给你母亲缴纳社会保险的话,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用
追问:我妈妈今年48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啊,我是江苏省镇江市的市民。工龄是12年
回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据类推。
追问:我妈妈的是:在本单位工作已经就工龄上记载12年了,那啊是可以得到的医疗期是12个月? 那所谓的“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意思是?要是按工资1000元计算的话,实际能在这段病假内的工资按月能够多少呢?
还有这个医疗期,阿是在这个医疗期内的工资是一个工资算法,要是超过了这个医疗期法定的话,工资又是另外一个算法吗?
回答: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