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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错误并简述理由

请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错误并简述理由 2006年6月5日,张某(在本地有固定住处)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被提前释放。2012年5月20日,张某在一农贸市场使用假币被发现,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发现其身上有假币4100元。报警后刑警大队民警陈某及时赶到现场,口头传唤张某到刑警大队并补办了传唤文书,将张某身上的假币予以扣押,并立即进行了讯问。张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详细供述了自己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联系电话,讯问结束后,办理了立案手续。考虑到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持有、使用假币罪不是严重暴力犯罪,在张某向刑警大队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并由其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作为保证人后,张某当天被取保候审,并被责令将驾驶证和身份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保候审期间,张某两次在传讯的时候没有到案。2012年6月1日,公安机关决定没收张某交纳的保证金,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在刑警大队旁边的一间民房,由刑警大队民警执行。在向张某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的时候,张某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民警告知其是最终决定,保证金已上缴国库。
取保候审时,张某委托其父亲和律师王某作为辩护人。6月3日,民警将张某被监视居住的情况通知张某的父亲后,其父亲与律师王某要求会见张某,办案民警批准后,其父亲和王某与张某进行了会见。
问题:请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错误并简述理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芭蕾1234……(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12-13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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