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更合理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更合理 1. 情况说明:
晚上6:30左右,我骑自行车在混合车道靠右正常行驶,速度不快,行人从学校门口出来准备过马路(此处不是斑马线,不远处有斑马线,20米左右),由于当时马路边停了一辆汽车形成障碍,加上天暗,双方都没有注意,造成了相撞,我撞到行人的左腿,我摔到,行人扭到,而使右裸关节骨折。
2.我的看法:
1)学校门前的道路是混合车道,我骑自行车在道路右侧边正常行驶,我有路权,行人从学校出来,在不是斑马线处借道过马路,她没有路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人撞车了。
2)行人和非机动车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行人横过道路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
3)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路权原则就是各行其道,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安全原则就是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在划分责任时,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据此,我有路权,行人是借道(不是斑马线)过马路,行人应该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请教律师们,从你们的角度分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更合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j1235……(江苏-泰州)
提问时间:2012-12-13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