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进入二审,裁决书就不生效的,在同一个案件中。有些事实,是以可以推翻的
追问:问题用人单位没有申请撤销该裁决书已经证明其承认了裁决书上认定的事实,劳动者也只是针对仲裁书不服部分进行起诉根本也没有申请撤销该裁决啊?那就说明裁决书已经生效,如果说可以推翻,其前置条件应该是有新的证据,没有新的证据是不能推翻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说的很清楚的。
回答:二审中只是能认定的某些事实,但不能认定裁决书生效。不像你想想的那样。还有些事实经查明后可以改变的。一般的是以二审的判决为准。
追问: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二审法院想推翻那也应该是对方有新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如果能推翻,一审法院为什么不推翻呢
回答:仲裁法上说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决,但是生效的裁决像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就不是作出之日起生效,还有15天的起诉起和相应的履行期。你理解有误,不能片面的理解一些法条的。
追问:那你意思是用人单位还能推翻仲裁的判决了,他在有效期内没有申请撤销裁决,已经失去了推翻仲裁的机会。
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回答:你的裁决书时不生效的,不是他推翻的,是二审判决,还是建议你待诏相关材料去律师所面谈吧,这毕竟不是一句换能说的清的
追问:二审更不能推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说的很清楚的。
回答:如果这样就不用二审程序了
追问: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二审比一审更乱,一审起码还有书面通知已经立案,还会告知举证期,申请调查取证不受理还有通知书,开庭对方迟到,一审照样开庭。二审这些最基本的都没有,连对方承认的事实在没有新证据对方也没有说要推翻的情况下被二审推翻了。
回答:法律规定的没法
追问:那条法律规定的可以没新证据的情况下推翻已承认的事实和已生效的裁决认定的事实的?那条法律规定不受理调查取证不需要给通知书的?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也证明了,有新的证据是撤销裁决的前置条件。
你可能有误解,劳动仲裁裁决如是一裁终局的裁决,公司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但员工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向法院;如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就不会存在一审更不可能有二审。
追问: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59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6个月之内申请撤销。根据第57条规定裁决书规定,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了。那么根据59条双方当时人都没有申请撤销裁决书,那就应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员工向法院起诉只是针对不服部分,并没有申请对仲裁书进行撤销。
回答:劳动仲裁并不适用仲裁法,而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你可以看一看该法的相关规定。
追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依然是规定仲裁书子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在的焦点不是能不能推翻的问题,而是没有新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就不能推翻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也证明了,有新的证据是撤销裁决的前置条件。
回答:你要看仲裁裁决是否为一裁终局的裁决,如不是一裁终局的裁决,双方在法定的时间内均可向法院起诉,只要其中一方起诉的,该裁决不生效。
追问:要推翻也得有新证据,仲裁法第49条说的
回答: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是两个不同的程序。裁决都没有生效,怎么会是推翻。且仲裁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事实,适用法律也不一定正确。
追问:仲裁是专业机构做出的,法律错误可以纠正,事实没有证据不能推翻,仲裁法已经说很清楚做出即生效,要推翻也得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