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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二审推翻生效仲裁认定的事实是否违法?

二审推翻生效仲裁认定的事实是否违法? 劳动仲裁做出生效裁决,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期内撤销生效裁决,一审法院审判过程中也是根据仲裁裁决的事实进行了改判,而二审法院却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全盘推翻生效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请问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也能推翻专业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的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九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的意思是说,已未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人民法院在对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该给予确认的。二审法院做出推翻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不是属于越权行为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uchan……(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2-12-1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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