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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连续工作14年,中间让与别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给4个月赔偿,是否合法?

连续工作14年,中间让与别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给4个月赔偿,是否合法? 我于1998年5月开始在某一国有企业工作,至今。劳动合同到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因公司裁员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自来到该公司以来,2003年才开始给我们缴纳劳动保险,自2005年开始让我们与三家不同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近的一家是2009年签订。公司给予的答复是赔偿只是从和最近的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赔偿,一年赔一个月,赔偿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是否合法?1998年到2003年的保险可否让公司补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海狼笨笨(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2-12-11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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