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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如何解读?
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如何解读?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我的疑问:
1,按照上面第一条的规定,“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一句是不是明确了要想转让就必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才能转让?
2,“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这句话怎么理解。如果我买地了还没有起房子,是不是不能转让?“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怎么理解?
3,上面的三条规定是不是缺一不可?需三条都符合了才能转让土地?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这该死的爱(广西-百色)
提问时间:2012-12-11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