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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在世时,一直独立生活,自2013年9九月7日母亲摔倒卧床不起

我的父母在世时,一直独立生活,自2013年9九月7日母亲摔倒卧床不起 我的父母在世时,一直独立生活,自2013年9九月7日母亲摔倒卧床不起,一周后父亲也卧床不起,20天后我们兄妹4人决定由我爱人护理老人,父亲每月拿1000元钱,其余5家:每家每月拿200元钱,共计2000元钱给我爱人做工资,2015年10月16日,由哥哥主张,姐姐执笔,父亲,母亲,哥哥,姐姐,妹妹共同签字同意认可签署了一份家庭协议,协议中说到老人的医疗护理由我负责,老人去世后一处房产归我所有。2016年1月11日父亲病故,父亲的医疗,丧葬费用都是由我先行垫付,后来报销了,随后姐姐,妹妹,哥哥他们后悔了,当母亲面与我争吵不断,我为了母亲能好好安度晚年,我在被迫的情况下提出轮流赡养母亲(口头),在母亲不情愿的情况下(有录音为证),由别人赡养,母亲与2016年6月16日病故。他(她)们说:那份协议无效,他(她)们也护理母亲了,请问那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在父母没有其他遗嘱的情况下,这份协议可以视为遗嘱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黑龙江-黑河)
提问时间:2018-07-29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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