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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这个是新婚姻法吗 ?还有就是如果婚后另一方并没有参与清偿贷款,这个又有什么说法,还需要返回婚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金额的一部分给另一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izi10……(浙江)
提问时间:2012-12-10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