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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中案犯已故是否必须由儿子并且还是受害者所承担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中案犯已故是否必须由儿子并且还是受害者所承担 6年以前我12岁 我爸爸因为不愿意于妈妈离婚,在离婚开庭前2天,杀害我妈妈与外婆并且放火自尽同时把我烧伤了。【遗产清点是由街道执行并且保存,我当时烧伤住院,清点在场的是我监护人 (其中有外婆与妈妈的存折,不过没爸爸的任何存款)】然后同时被殃及的还有邻居部分物品被弄坏 ,于是把我与监护人爷爷奶奶告上法庭,需要我们赔偿11万,法院在07年7月最终判决是需赔偿5万7千多元人民币。那时候我虽然出院了,可是还没有劳动能力是靠低保生存的爷爷奶奶也是靠养老金所以赔款无法执行。于是在08年法院却在没有告知我和爷爷奶奶的前提下,以强制执行办理了挂失并且从外婆的存款中取出了4.1万元、妈妈的存款中取出了1.7万元 赔偿于原告。(我个人认为法院此行为不妥。) 我是在上月刚刚满18周岁在街道做遗产交接后 去银行提款时才知道这件事情的。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追回这笔赔偿金?麻烦各位叔叔阿姨了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筱喵咪(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2-12-10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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