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我于2009年育一小孩,今年将所需资料交由公司到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办理后社保局已划转近17000元到公司账户,但公司告知我只能领取4000多元,其余归公司所有。
根据〔2007〕130号《自贡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中第十三条“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在生育期间,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500多),还不够扣养老保险、公积金等,期间所欠养老保险、公积金等在我正常上班后在我工资里扣回。也就是说在生育期间没有发放现金给我。
请问:1、社保局划转的17000元是否应全归属于我?
2、若这部分钱不全归于我,我应得到多少?
3、在产假期间虽然公司发放了基本工资,但扣除后我一分钱没拿到算不算给予了员工基本的生活保障?
希望告知为盼,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oomfl……(四川-自贡)
提问时间:2010-06-08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