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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建筑公司,在一个项目投标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放弃函

我公司是建筑公司,在一个项目投标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放弃函 我公司是建筑公司,在一个项目投标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放弃函,未进行开标程序,可后来,本项目开标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查我公司投标资料造假,要处罚我公司,请问我公司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文件,为什么还会受处罚,有可以处罚的法律条文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媛媛(湖北-孝感)
提问时间:2018-07-26 10:43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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