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2018年3月5日在中介处和业主(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合
2018年3月5日在中介处和业主(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合 2018年3月5日在中介处和业主(二手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于7月底办理购房手续以及买房只需缴纳的印花税、契税、个税,我方(购买方)先后于3月25日和4月7日向卖方交了十万元的购房定金和四十万元的首付款,自5月15日成都购房政策有变,16日起正式生效,如果现在前去办理后续购房手续,是否能够顺利办理后面的手续?如果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无法购房,是否可以追回之前所交的所有定金和首付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珊迪(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8-07-25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