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不满十岁小男孩,在培训机构被另一位不满十岁的小女孩用刀划伤了脸
您好,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
根据过程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积极协商处理。
我的建议是这样:根据过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