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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债务应不应该由我个人承担!

债务应不应该由我个人承担! 我1996年受聘于贾某的油泵厂任厂长,97年98年窦某的两辆旧车做价10万元给该厂,窦某去世后将借条转给张某。后陆续向张某借20万元,用于厂里的经营和发工资。我和会计经手。经营状况不佳,每年以利计本打借条,有厂子加盖公章。04年法人代表贾某去世,厂子倒闭,会计离去,账本丢失,由我负责厂子经营。外欠账要不回来,无能力还张某本金和利息。截止到2005年本和利达到70多万元,月息1分5,借条由我个人签名。2008年更换借条120万元,当年我又出具还款计划。请问债务应不应该由我个人承担!我需要哪些证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龚教授求援(河南-周口)
提问时间:2010-06-0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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