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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写2013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5w,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还

借条上写2013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5w,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还 借条上写2013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5w,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还。则在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3年,如果到2018年1月1日之前出借人向乙要求还款:比如有2017年10月1日找借款人要钱的证据。诉讼时效是不是从2017年10月起重新开始计算3年内的时效?债权人可以不断找债务人索要借款的方式将诉讼时效延长对吗?各位律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_y(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8-07-18 22:2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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