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的“第三者”或者“过错方”如何界定?
你好,婚姻法在离婚中原本就会侧重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如果能有对方同居或重婚的证据则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或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婚姻法处理原则是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你好,离婚时如果一方有过错,对方可以要求赔偿,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你的情况还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会适当偏向照顾女方即无过错方
男方的陈述不能证明男方有过错。
你可以电话咨询。
尚不能达到能够证明“对方有过错到可以主张赔偿”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