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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问题
交通事故问题 在4月30日晚上在海南三亚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叫罗维,是驾驶摩托车的。我的车有牌有证,我本人是C1,没有摩托车证。具体情况交警队下了责任认定,认定如下。我想了解一下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04月30日00时15分
交通事故地点:三亚市商品街大道四巷路段
当事方基本情况:
1、 当事人:任友亮,男 ,34岁,住址:XXXXXXXXXXXX驾驶证号:421003XXXXXXXXXXXX准驾车型:C1
2、 当事人:罗维,男,24岁,住址XXXXXXXXXXXX驾驶证号XXXXXXXXXXXXXX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一) 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该路面为沥青路面,南北走向,路面中间未划有任何交通标线,单向通行,有限速标志,限制时速为40KM/H
(二) 肇事车辆情况
1、 琼AP1109号小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江淮,发动机号:XXXXXX车架号XXXXXX,以参加保险。
2、 琼BXXXXX号普通2轮摩托车,厂牌型号:本田,发动机号:XXXXXX,车架号xxxxxx,未参加保险
(三) 经三亚市中医院检验科乙醇测定报告单检测结果,任友亮肇事时乙醇浓度为138.70mg/DL:车辆碰撞痕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详见检验鉴定报告书。
(四) 事故发生经过:
2010年4月30日00时15分,当事人任友亮驾驶琼XXXX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新风路往商品街方向行驶,途经上述路段时逆向行驶,于由罗维驾驶承载李洪江从商品街一巷往商品街十三巷方向行驶的琼BXXXXX号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罗维、李洪江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行程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等证实,当事人任友亮酒后驾驶车辆行经上述路段时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剂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 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
当事人罗维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队认为,当事人任友亮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大于罗维,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跳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任友亮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罗维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李洪江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w7972……(海南)
提问时间:2010-06-07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