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否则你有权解除这保险合同!
追问:请问我现在能否向医院申请更改当时错误的病例?
我的合同生成与08年11月,09年9月,至今4年多,期间10年11月住院生孩子有记录说是囊肿,但是我后来没有向2家保险公司理赔。
如果今后保险公司因带病投保,因此疾病发生拒赔,是否适用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保险法有关“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当然,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也规定,“保险人可以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合同。”
这样是否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已知我有这个病?
回答:可以要求
追问:我09年11月份发现病例后至今并未知会保险公司,今后要是理赔,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保险人可以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合同”
这个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不是有冲突了么?
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投保人在当初投保时,是否有意无意带病投保,合同生效后2年都不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