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月嫂公司欺诈行为
月嫂公司欺诈行为 2009年 11 月30 日,我与北京月嫂爱心家务服务中心永定路分部(海淀区永定路东街甲六号东轻宾馆写字楼112室)签订了月嫂派出服务合同书,预约月嫂服务,签约约定月嫂已有5年以上的月嫂服务经历,我方预付3300元服务费。然而在2010年2月的服务过程中该公司派出月嫂,分别调换两位月嫂,其服务更没有没有所谓的专业月嫂服务,其导致产妇体虚孩子喂养不当等多种情况,月嫂公司所谓的专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注:月嫂服务一个月按30天计算,其中每周休息一天,共4天休假,但由于月嫂的服务性质特殊,必须连续服务,中途不能休假,所以服务期限按照26天计算为满一个月的服务。然而月嫂崔俊萍在26天中又休假4天,不但没有补还服务天数,反而还收取了这4天的服务费。)
这一个月的服务,该公司通知月嫂崔俊萍和王丽蓉两人在我家只服务23天,说是要扣除春节的三天假,要带薪休假并由我方支付工钱,是否合理?我方支付了该月嫂公司雇请月嫂是一个月的工钱3300元,除去这月每周一天的休息共四天,至少也应该服务26天,但该公司称春节期间两位月嫂只服务23天。是否合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蒋薇(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0-06-07 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