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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

离婚财产 2005年3月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30%,按揭20年,三证是在06年取得(由于房贷未还清,产权证被扣押在房管局)。2005年10月与女方结婚,女方有住房一套,并作为婚后居住房使用,女方住房的装修与家电是男方出资(购买该房男方也出资一部分)。现在两人离婚,女方坚持认为:现居住房是女方婚前财产不做共同财产分割,男方的按揭房是婚后财产应当以人一半,而按揭未完成部分由男方继续支付。
    女方单位由于近年发生改革,实行多劳多得原则,女方不愿意跑业务就坐在家拿基本工资(每月除了缴纳三险外到手约600元保底工资),现向男方提出:离婚后生活困难,要求男方支付生活费。(两人未生育小孩)
   现特向律师咨询:男方的按揭房产权是否属于男方,是否应当与女方平分该房子的所有价值。女方的房产男方是否有份参与分割。女方提出的生活费是否应当支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onge7……(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0-06-07 03:1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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