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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未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生,现在县级医院工作一年,2017年入职时与医院签订培养协议
我是一名未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生,现在县级医院工作一年,2017年入职时与医院签订培养协议 我是一名未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生,现在县级医院工作一年,2017年入职时与医院签订培养协议,该协议主要有:1.每月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再加上医院以借支形式补助2000元和全院绩效的0.5(约800元);2.如果我在取得医师资格证后,必须在医院服务满三年(不包括未得证之前的2年,一共约5年),若不满服务期离职,则需偿还全部借款(每月2000+绩效),另外赔付违约金二万元。
2018年我考入该医院事业单位编制,医院与我重新签订聘用合同:1.合同中工资比例有调整,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规范性津补贴,医院方面说仍有借支部分,具体不详。2.合同期限3年(2018年至2021年),第一年为试用期;3.合同有附加条款,声明原签订培养协议同时有效。4.若服务期未满,需赔偿培训费及全部生活补助金,另外培养协议的费用。
疑问:1.培养协议的违约金二万及借款是否有法律效益,若服务期不满是否要赔付?
2.事业编制聘用合同附加的培养协议是否有效?哪些部分有效?
3.培养协议的终止时间为2022年,而培养协议终止时间为2021年,以哪个为准?
4.假设我2019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离职,我需要赔付哪些费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西-柳州)
提问时间:2018-07-01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