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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3月,A公司合法取得、持有并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
17年3月,A公司合法取得、持有并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 17年3月,A公司合法取得、持有并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额为20万出票日为17年3月9日到期日17年9月21日,出票人B厂收款人C公司,付款行为江苏省盐城市建设银行。后查明票据背书显示:C公司背书转让的后手为A公司,A公司的后手为E公司,E公司的后手为D商厦。该汇票因A公司保管不当丢失,A公司为维护其合法票据权益,向亭湖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报期间,D商厦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A公司依法向亭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定其为票据合法持有人,并获得相应权利。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E公司不是诉争票据的当事人,假设你是法官将会做什么判决为什么?
一个题望好心律师辅导一下,蟹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我啊(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8-06-29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