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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月份的时候我的车子在安徽出了事故,然后车子是合肥的一家修理厂修了车
你好。2月份的时候我的车子在安徽出了事故,然后车子是合肥的一家修理厂修了车 你好。2月份的时候我的车子在安徽出了事故,然后车子是合肥的一家修理厂修了车。当时修理厂明确说过是4s店,维修所更换的材料是原厂件。我在上海这边,4月底发现空调有问题,然后去了这边的4s店维修,维修师傅说之前维修用的材料是副厂件。于是电联合肥的修理厂,对方也明确承认了所更换的材料是副厂件。而且对方修理厂不是4s店,也只是二级修理厂。现在跟对方联系,他们总是把责任推给保险公司,说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而保险公司说不可能提供材料,是维修厂的责任。然后就对修理厂起诉了,等待开庭前,有接到法官打开的电话,法官说被告方提出:说原告不是车主,对于诉讼主体有异议。因为车主是我父亲,当时谈的时候是我,送车子去修的是我,付钱签字的也是我。所以我反问法官,比如我租来的车,我把车子送去修,修出问题了,我不能起诉修理厂,必须要租车公司才能起诉吗?法官却说我不懂法。这里我就想问一下,作为原告必须是汽车所有人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安徽)
提问时间:2018-06-24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