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警酒后驾驶致人死亡
交警酒后驾驶致人死亡 2010年6月2日21时许,旌德县云乐乡刘村村梅村组驾驶人汪某驾驶皖20/61710号“宝石”牌变型拖拉机,由旌德县装运燎草往泾县方向行驶,途经G205线1482KM+620M(泾县榔桥镇马渡村境内)处,与吴高峰(系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榔桥中队协警)驾驶的皖P/47869号“起亚”牌小型汽车交会时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交警是在下班时间和朋友喝完酒后,交警要求驾驶车辆,一起去玩的时候出的事故。
现有如下问题:
1、交警(车辆驾驶员)付怎么的责任?交通警察大队是否付连带责任?
2、车主付什么样的责任?(车主不在现场,其车由其儿子驾驶)
3、车主的儿子也在此次事故中身亡,该向哪个部门索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10929……(安徽-宣城)
提问时间:2010-06-05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