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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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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程律师你好;我是一名银行保卫干部,2007年10月10日安装监控上梯子时,梯子突然折断,将左脚摔伤,治疗后鉴定为6级伤残。按照国务院令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给予14个月本人工资的赔偿。可是,我们当地的医疗保险机构只按我们单位当时平均缴费的标准给予赔偿。因为我是单位的中层干部,工资比一般员工高出很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请问程律师,我能否按照我本人的实际工资得到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杨继民(吉林-松原)
提问时间:2010-06-05 15:0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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