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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收据纠纷

押金收据纠纷 我和邮政局签了邮政报刊亭租赁合同,到2012年12月31日到期,我明年确定可以继续租赁下去。现在我想把这个报刊亭转租出去,我就口头上骗了对方说我租赁期限是到2013年12月31日,目的是为了让他相信我这个报刊亭明年仍旧属于我,他可以放心租赁,然后我就把原合同日期改动了,用照片形式发送给他看。之后他交了5000元押金给我,押金收据下:押金收据
    
    今甲身份证号**收到乙身份证号**现金5000元整(大写:人民币 伍仟元元整),作为转让林芝地区第一高级中学对面的邮政报刊亭的押金,后续资金15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 一万五千元元整)将于两个星期之内即签订正式合同之日付清。由于甲 在收到押金后 乙已经开始经营报刊亭,如若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即到**年**月** 日之前后续资金没有如数收到或者转让事宜未达成,押金将不予以归还,此收据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自动失效。
现在问题是他发现我没有签署明年我和邮政局的合同,但是实际上我肯定能够签到,他要求我退还缴纳给我的5000元,可是上面收据上说了转让事宜未达成我将不给他5000元,这个正确吗?我如果要退还必须退还全部吗?我的意思是这个收据跟我发给他的那个假合同不是因果关系啊?这个收据不是在那个假合同的前提下达成的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onghe……(西藏-林芝)
提问时间:2012-11-30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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