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请问这合同中的争议约定是否有效
请问这合同中的争议约定是否有效 一份补充付款协议,因我是当事人,不是律师,在起草协议中,约定双方争议解决方法,“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仲裁。”原合同约定解决争议方法是在对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一审我是胜诉,二审估计法官问题,用了一个不能成为证据的证据裁定我的协议无效,我写信中院院长,中院审监庭认为裁定理由却是牵强,但提出了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因当时我已申诉到高院,没有理会中院。最近高院裁定,竟然是中院提出的观点把我给驳回。另:对方公司是:石药集团的子公司。
我想问问,我补充协议中,管辖权约定是否无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于牧椿(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2-11-30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