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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方的死亡有赔偿责任如果有应该怎样划分责任

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方的死亡有赔偿责任如果有应该怎样划分责任 在2012年3月份我一朋友吴某女朋友跟他闹分手,女方已打定主意,我朋友仍有不舍,所以来女朋友这边找她,但是没有见到,我另一朋友张某听说此事遂召集几个朋友一起劝说,在我家吃饭,席间共七人参与喝了不到10瓶啤酒,席间无劝酒行为,大家一起开导吃饭到晚上十点多时吴某由开始的痛哭流涕到后来情绪稳定决定不再纠缠,时间也比较晚了大家有点疲倦,这时吴某说去走廊抽根烟,(因为屋里有孕妇)出去有两分钟左右,我去外面看看发现走廊窗户打开他已经不在走廊遂发现其从9楼已经坠下,我回屋报警通知其他人下楼并拨打120,吴某因颅脑重度损伤在去往医院途中身亡,后经由派出所调查认定吴某为自杀,后通知家人,家人在口供笔录上签字结案,吴某母亲对我们当事人无其他要求与不满只想找到其女朋友未果,几年9月末其母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侵害其儿生命权健康权为由要求赔偿死亡补偿,精神损失,丧葬费等共计38万余元,此案已经经过第一次开庭,原告律师出示死者的死亡证明1其是坠楼身亡,2死者生前单位出具的能正常工作的证明,无其他证据,我方有在参加葬礼时其母亲说其儿子生前有自杀征兆的录音,并且派出所已认定其为自杀,我想请问律师我被告方是否应该对此事有赔偿责任如有责任应该怎样划分谢谢请速回复,不胜感激!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泰迪熊!!(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2-11-3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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