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斗殴事件
斗殴事件 为了能说明事件过程,对打架的三方称为甲和乙与丙。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某天晚上,甲喝了醉酒打电话邀乙出来谈话,乙接到电话后,以为有急事,按甲说出地方去和甲谈话。丙(乙的父亲)也跟乙着去,到甲说的地方时,甲和乙在谈话过程发生争执,丙见状把甲和乙拉开,甲醉酒情况下动手先打了丙(事后:头部皮外伤和后续并突发症)。乙气愤,遂把甲打成轻伤(事后:多处皮外伤和手部骨折)。事后,甲按法律程序,将乙告于法庭。我想咨询的是,丙是否可以将甲也告于法庭?文笔有限不知是否已经描述清楚,谢谢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lh_li……(广西-崇左)
提问时间:2012-11-29 18:12